因矿山划为地质公园企业该如何维权?是否只能被动接受损失?

来源:BOB综合登录    发布时间:2025-08-30 16:19:26

  近年来,随着我们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环境保护政策不断加码。自2016年起,国家陆续设立大量自然保护区、国家地质公园、生态保护红线区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旨在守护绿水青山、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在这一宏大背景下,许多原本依法设立、合规运营的矿山企业突然面临“被划入”的现实困境——一夜之间,其采矿许可证无法延续,生产活动被迫中止,甚至被要求限期退出。

  楹庭矿业律师团今年以来接待了数百家矿业企业的来访,以山东临沂某矿山企业为例:该企业多年前依法取得采矿权,手续齐全、经营正常。然而,近年来因所在区域被整体划定为国家地质公园,根据相关规定,园区内严禁一切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尽管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提出“符合规划条件的可依法继续开采”,但截至目前,相关配套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地方执行层面普遍采取“一刀切”政策——只要位于保护区内,一律禁止开采,原有矿业权也必须退出或不予延续。

  面对这样的一种情况,企业该如何依?是否只能被动接受损失?答案是否定的。重点是厘清法律关系、明确权利边界,并采取科学有效的应对策略。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26条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调整矿产资源规划或者撤销、变更矿业权的,应当依法收回矿业权,并对矿业权人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这里的“公共利益”显然包括生态环境保护、国家公园建设、水源地安全等重大国家战略。因此,政府基于生态保护需要收回矿业权,具有充分的合法性基础。但“合法性不等于无偿性”。法律明确要求:“收回≠剥夺,必须补偿”。

  此外,《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细化了“公共利益”的范围,明确将“产业政策调整”“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提升”等情形纳入可依法收回矿业权的范畴,同时再次强调补偿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很多人误以为“只有新法才规定补偿”,这是极大的误解。事实上,在新《矿产资源法》实施之前,我国已有大量法律和法规为这类情形提供补偿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8条: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因客观情况出现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变更或撤回许可,并给予相应补偿;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31条:政府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或合同约定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强调对各类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平等保护,提出“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征用财产的,应依法给予公平合理补偿”;

  《民营经济促进法》也明确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在政策调整中得到一定效果保障。

  由此可见,“公平合理补偿”是我国法治的根本原则,早已贯穿于多部法律之中,并非新法首创。

  虽然法律条文清晰,但在真实的操作中,不少地方政府并未依法作出明确的“收回决定”,而是采取更为隐蔽的方式:

  这类做法被称为“隐性收回”或“事实性收回”——虽然没有正式发文收回矿业权,却通过行政手段彻底剥夺了企业的开采权利。其本质是既要实现公共管理目标,又规避补偿责任,严重侵犯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值得关注的是,2024年底,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鼓励和支持就矿找矿及历史遗留矿山综合利用的通知,释放出积极信号:对于因环保原因关停但具备资源潜力和恢复条件的矿山,鼓励开展新一轮勘查与评估,合乎条件的可推动复产。

  这意味着,过去“一刀切”关闭的局面正在松动。部分地区已开始重新勘定生态保护红线、国家地质公园边界,尝试通过科学调整保护区范围,将部分具备重要资源价值的合法矿山“划出”禁止区域,为其恢复生产创造可能。

  当然,这种调整涉及复杂的审批流程,需经过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草等多个部门联合论证,绝非易事。但对于地理位置特殊、资源储量丰富、环境影响可控的企业而言,这无疑是一条值得探索的新路径。

  对于像临沂这家企业而言,经专业评估后认为其矿山受制于地理位置、地质结构、保护区核心属性等因素,恢复开采的可能性极低。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选择主张货币补偿是现实且合理的。

  唯有全方面覆盖上述损失,才能真正体现“公平合理”的法治精神,避免企业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而遭受损失。

  矿山企业被划入保护区,是时代发展与政策变迁下的普遍难题。但难题不等于无解。重点是:认清法律地位、掌握政策动态、选择正确路径。

  我们深知,每一家公司的历史沿革、资源禀赋、地理位置、投资规模都各不相同,因此维权方案一定“量身定制”。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企业正面临类似困境—— 被划入保护区、无法延续证照、遭遇“只退不补”的尴尬境地——

  楹庭矿业律师团为众多的公司可以提供了专业法律分析与维权建议,帮助您理清思路、评估风险、制定切实可行的应对策略。守护合法产权,我们始终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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